| 编辑同志:我们居住的高层商品房由于年久,电梯经常发生“关人”、沉底等事故。大楼业委会为此组织了电梯维修改造,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各业主分摊。我们所有底层业主同样分摊到这笔电梯维修费用,而我们从来不乘电梯,是否一定要支付这笔维修费用?部分居住底层的业主
上海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黄友健经理认为,大楼底层业主的想法从情理上并非说不过去,但不符合相关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你们考虑的问题不应是“用”与“不用”的问题,而应理解为电梯属于高层业主的共有设备,这样才有利于统一认识,避免争议和矛盾。举例:1至3楼一般不使用顶楼水箱的,而1至3楼的业主同样不能以此为由不分摊水箱的维修更新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决定的单个业主是不能也不可能脱离本物业而单独存在,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业主必须履行上述义务。 |